手提行李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管制規定

1.所有旅客隨身攜帶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其體積不得超過100毫升。
2.所有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均應裝於不超過1公升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袋內,所有容器裝於塑膠袋內時,塑膠袋應可完全密封。
3.前項所述塑膠袋每名旅客限制攜帶1個,於通過安檢線時並需經由檢查人員目視檢查。
4.旅客攜帶旅行中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兒奶粉(牛奶)、嬰兒食品、藥物、糖尿病或其他醫療所需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經向安全檢查人員申報,並獲得同意後,可不受前揭規定之限制。
5.出境或過境(轉機)旅客在機場管制區或前段航程於機艙內購買或取得前述物品可隨身攜帶上機,但需包裝於經籤封防止調包及顯示有效購買證明之塑膠袋內。
6.為使安檢線之X光檢查儀有效檢查,前述塑膠袋應與其他手提行李、外套或手提電腦分開通過X光檢查。

手提行李禁帶品規定

基於飛安理由,乘客在隨身行李中不允許攜帶下列物品

1.各種刀具 (包括獵刀、劍和小折刀)
2.剪刀和當地法律視為非法的其他任何銳利/帶刃物品(例如:冰鋤、指甲剪)
3.武器,例如:鞭子、雙節棍、警棍或眩暈槍
4.玩具槍/槍型物品或類似品,手銬
5.運動設備,例如:棒球/板球拍、高爾夫球棒、曲棍球棒、撞球桿
6.煙霧劑(髮膠、香水、含酒精藥品),每件不超過0.5公斤/升,總重量不超過2.0公斤/升
7.當地法律認定會危害安全的其他物品
8.與上述物品具有相似功能的其他物品

為了儘量減少不便,建議您將其放置於託運行李中

各家航空公司託運規定

中華航空託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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