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樣品建議事項

1.所有旅客隨身攜帶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其體積不得超過100毫升。
2.所有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均應裝於不超過1公升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袋內,所有容器裝於塑膠袋內時,塑膠袋應可完全密封。
3.前項所述塑膠袋每名旅客限制攜帶1個,於通過安檢線時並需經由檢查人員目視檢查。
4.旅客攜帶旅行中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兒奶粉(牛奶)、嬰兒食品、藥物、糖尿病或其他醫療所需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經向安全檢查人員申報,並獲得同意後,可不受前揭規定之限制。
5.出境或過境(轉機)旅客在機場管制區或前段航程於機艙內購買或取得前述物品可隨身攜帶上機,但需包裝於經籤封防止調包及顯示有效購買證明之塑膠袋內。
6.為使安檢線之X光檢查儀有效檢查,前述塑膠袋應與其他手提行李、外套或手提電腦分開通過X光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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