鋰電池規定
由中華民國搭機之旅客,若攜帶鋰電池搭機,必須符合以下之條件:
含有鋰電池之機器,電池容量小於100Wh | 無需航空公司同意 | 可手提可託運 |
含有鋰電池之機器,容量100Wh~160Wh之間 | 需航空公司同意始可攜帶 | 可手提可託運 |
備用(鋰)電池,電池容量小於100Wh | 無需航空公司同意 | 僅可手提 |
備用(鋰)電池,容量100Wh~160Wh之間 | 需航空公司同意始可攜帶 | 僅可手提,限量兩顆 |
※如將安裝有鋰電池之電子裝置託運時,需確保:
1. 必須對電子裝置採取保護措施避免裝置損壞或是電源意外起動。 (例如使用衣物等緩衝材包覆或置於堅固外盒。)
2. 必須完全關閉裝置電源,不得轉為待機模式、休眠模式、睡眠模式等。
※下列物品內所含的鋰電池,必須符合聯合國「測試和標準手冊」第三部分,38.3節制每項測試要求,並經航空公司同意。
1. 裝有鋰電池之輪椅或其他電動行動輔助裝置。
2. 具有保全裝置之設備。
3. 可攜式電子醫療裝備。
各家航空公司託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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